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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們生活中最常見的法律規定是行政法規,這些法規從來不涉及我們的日常生活。那麽,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有哪些是關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我給大家帶來什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大家來看看。

我們生活中最常見的法律規定是行政法規,這些法規從來不涉及我們的日常生活。那麽,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有哪些是關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我給大家帶來什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大家來看看。

什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包括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

1.《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行政處罰法具有強制性。

2.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法具有強制性。

二。行政訴訟對證據的要求是什麽?

(壹)提供書證原件的,原件、原件和復印件屬於書證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摘錄;

(二)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的,應當註明來源,經該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件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的詢問筆錄、陳述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如何在行政訴訟中提交補充新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庭審中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示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供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證據。補充證據申請書對應的是原告或者第三人表示沒有提出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方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采用書面形式,被告也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頭形式,那麽被告的申請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是,被告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以口頭形式明確表示沒有提供被告行政行為以外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應當口頭向法院申請補充新的證據。法院允許並要求當庭提供書面申請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庭審結束後、判決前,被告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補充證據的,法院應當允許被告以書面形式補充證據,同時將裁定書送達原告或者第三人,打發重新開庭質證的時間。

以上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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