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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該如何規制情婦

爾乃,壹個頭銜,現在常指已婚男人包養的小姐。含有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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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婚姻法的修改,婚外同居的性質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但與此同時,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壹些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矯枉過正的做法,如司法實踐中歧視“第三人”,忽視對其權益的保護。壹些媒體在報道“包養情婦”案件時,直接將“第三者”稱為“情婦”,是極不恰當的。事實上,這已經直接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據考證,所謂“小三”,是指解放前丈夫接受的妾。由於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刑法禁止重婚納妾,“小三”的含義發生了很大變化。按照現在的慣例,“二奶”壹般是指與已婚男性長期同居的女性。但無論如何,“小三”是對特定女性的貶義詞,但早已被世人所公認。筆者認為,根據現代法治精神和現行立法的規定,稱特定當事人為“二奶”,是對特定女性合法權益的非法侵害和人身侮辱。

首先,這是對特定女性人格的侮辱,是對特定當事人姓名權的侵害。公民的姓名權是壹項重要的人權,歷來受法律保護。無論在什麽場合,公民的姓名權都應得到尊重,不允許隨意用其他稱謂代替,更不允許使用綽號和侮辱性稱謂。某些女性與他人非法同居,在道德法律上應該受到譴責和懲罰,但不應該受到歧視和不公正的待遇。稱呼某些女性為“二奶”是對待“第三者”的錯誤和野蠻方式,與法治和文明格格不入。

其次,可能會有各種不可預知或者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有媒體稱女性為“第三者”情婦,可能用意良好。但他們沒想到的是,這很容易傷害到壹些無辜的人。在被貼上“二奶”標簽的人中,有相當壹部分女性事先並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從這個角度來說,他們也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受害者,沒有理由也沒有理由在他們的傷口上再撒壹把鹽。更何況,從“包養情婦”現象產生的原因來看,最應該受到指責的是“包養情婦”的人,而不是他們包養的“情婦”。從這個角度來看,譴責“包養情婦”的行為將女性稱為“第三者”情婦,絕不是道德輿論的初衷。

最後,稱呼女性第三者為“小三”,其實反映了壹種以德代法、以情代法的不良傾向。在追求法治的21世紀,我們絕不允許把法外因素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封建落後思想和行為卷土重來,絕不允許任何主觀好惡和道德判斷代替法律判斷。按照現代法治的正義理念,法律不僅要懲治“包養情婦”的行為,還要註意依法保護“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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