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如下,請參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承包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壹)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辦法: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督促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移送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依法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可以自行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壹)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在本部門的管轄和職責範圍內。
《土地違法行為查處立案標準》:
第三,耕地的破壞
(壹)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
(二)未經批準,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擅自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和種植條件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