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在公司被認定為工傷的,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夥食補助;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護理費;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