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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規定了法律援助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完善社會主義法律保障機制,規範法律援助行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條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協調和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區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下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並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的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機構等組織應當幫助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獲得法律援助。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對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查詢、復制有關材料應當免費。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和教育補助金。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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