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法所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法律援助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國家保障和社會參與相結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並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條律師協會應當引導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法律援助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壹條國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