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收取受贈人的財物;
(四)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五)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六)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補充道:
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
(二)接受指派後,未及時安排本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或者拒絕為本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拖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緩慢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二)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收取受贈人的財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