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允許律師獲得法律援助。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合議庭應當準許。但第二次開庭後拒絕辯護的,只能自己辯護。被告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拒絕再次辯護。
二、法律對律師法律援助的規定
1.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委托其他辯護人或者指定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如果還有辯護人,審判可以繼續。
2.在多名被告人的情況下,如果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又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行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審判繼續進行。
3.重新開庭後,被告人拒絕再次當庭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4.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拒絕再次出庭辯護的,不予準許。
三、法律援助律師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3.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4.貪汙、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貪汙、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1.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依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訴訟中把法律援助換成律師是可以的,但是按照規定,如果在庭審中把法律援助換成律師,可能的後果就是沒有法律援助律師,只能自己辯護,所以換法律援助律師壹定要慎重。作為法律援助律師,要求比普通律師更嚴格。既然是法律援助律師,就更應該有正義感和責任感,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護當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