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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誰的責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要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實需要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

4、戶籍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關於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

1.壹是保障律師依法提供幫助,提高辦案質量。規範援助工作各方面的程序,並及時分配;根據律師的特長和當事人的意願,確定辦理案件的律師;落實工作責任和案件監督管理,做好投訴和處罰工作。

2.二是引導律師參與非訴業務,打造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務。引導律師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法治講座”、“法律咨詢”等惠民活動;提高律師參與維穩案件調解、擔任政府和企業法律顧問的積極性;推動律師參與制定信訪職責,代理信訪案件。

3、三是加強對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加強經費保障,明確經費使用範圍和保障標準,合理確定辦案補貼;加強政策引導,加大業務培訓,完善激勵機制,提升社會影響力。確保律師是援助工作的主力軍。

在機構設置上,政府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或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發放辦案補貼並對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與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相結合,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為補充。

總而言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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