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之壹,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法治社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每個公民都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任何人觸犯國家法律,無論職位高低,功勞大小,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面前平等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保護,壹切違法行為都依法追究,不允許任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不允許任何人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之外的義務,不允許任何公民受到法律之外的懲罰。這三個方面合起來就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完整理解。法律應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地位的特權或歧視,並禁止將這些因素作為法律不同待遇的分類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 *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六十壹條量刑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