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種制度”是以預防為主,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計劃地實施疫苗接種,提高人群免疫力,從而控制和消滅部分傳染病的制度。
65438-0980原衛生部發布的《預防接種實施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現行預防接種制度和疫苗損害救濟制度的基本框架。1989頒布實施的《傳染病防治法》將預防接種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之後不斷頒布完善相關法律。2019年,疫苗管理法頒布,同年頒布的基本醫療衛生法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制度,加強免疫規劃。居民有依法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和義務。”
至此,我國形成了以基本醫療衛生法為總體規劃,以疫苗管理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為核心,以各種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具體內容的系統化、層次化的預防接種法律體系。
“免疫規劃疫苗”是常規接種和應急接種的集合,不是壹個完全封閉的法律概念。其中,除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是全體公民的同等義務外,其他三類免疫規劃疫苗均表現出明顯的地域性和客觀性傾向。對計劃免疫疫苗的判斷不能局限於是否屬於14常規疫苗和3應急疫苗的範圍,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政府作出的補充接種、應急接種或群體接種等行政決定進壹步判斷。
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分別對應公民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而在免疫規劃疫苗中,常規接種和應急接種分別對應公民的常規義務和應急義務。在義務的順序上,法律義務高於道德義務,而在法律義務上,緊急義務高於約定義務。當然,這種順序安排只是壹般的理論安排,不排除特殊情況。當兩種義務發生沖突、不可調和時,可以在義務順序上放棄。在沒有義務沖突的情況下,約定義務和緊急義務都是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
我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健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制度,加強免疫規劃。居民有依法接種計劃免疫疫苗的權利和義務。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免疫計劃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