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執法有四大原則:
(壹)獨立行使行政權和限制分工的原則
這是壹個關於建立和行使行政權力的原則。民事執行權是國家行使的壹項公權力,壹般認為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因此,在權力體系上,首先是行政權的獨立行使,在此基礎上,其次是行政權的內部結構,建立行政審判權和行政權之間的分工和制約機制。分工的制約是為了提高執行效率,保證權力的公平運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生效的法律文書由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權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權要獨立行使。應該強調的是,獨立行使行政權是行政活動的內在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幹涉法院的執行權。
(2)保護基本人權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被執行人依據憲法享有的基本人權不因普通債權的執行而受到侵犯和剝奪。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人權,尤其是憲法權利,是各國執行法的普遍原則。
這壹原則的實現主要體現在:建立較為完善的執行豁免制度,擴大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護範圍,保留基本生活資料和費用,明確禁止某些執行方式,嚴格限制某些執行方式,尊重被執行人的人格,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
(三)實施及時性原則
該原則是指申請執行的債權應當由執行機關及時實現,不得延誤,在實現過程中效率與公平發生沖突時,效率優先。
該原則內涵豐富,是建立各種執行制度的基礎,如優先受償制度、個人強制制度;也是改變或取消相關舊制度的基礎,如參與分配制度;具體來說,也影響到如何確定合適的實施期限和具體的實施措施。
(四)程序合法原則。
執行行為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執行的任務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國家統壹行使行政權的重要目的是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所以在執行活動中要追求程序化和有序化。如果忽視執行程序,違反程序,就會極大地阻礙維護法律權威、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目的的實現。
同時,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雙方仍然依法享有程序性權益,只有嚴格依法執行程序,當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以上是執法基本原則的相關解釋。
強制執行,必須有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文書相應內容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同時,強制執行還需要滿足義務人在履行期間拒不履行相關文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