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時限。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高刑期不超過三年。
3.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4.實現方法。管制並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犯罪分子必須遵守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管;(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但是,刑法並沒有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懲戒措施,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管制的執行效果。
監管特征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決定,對犯罪分子不拘留,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自由,由公安機關管制和監督的壹種刑罰方法。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仍在原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工作或者勞動的,應當同工同酬。控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1.管制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能拘留的犯罪分子。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認為犯罪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但有必要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給予壹定處罰的,可以判處管制。
2.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拘留,不剝奪人身自由,但是限制壹定的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不得離開家庭,不得離開崗位或者工作單位,除某些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仍然可以自由行動。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雖然有壹定的人身自由,但其勞動、生產、工作等活動受到公安機關的管制和社會監督。
4.管制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團體或個人都無權決定或控制他人。非法控制他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