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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征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征

1.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

公司已按法定條件和程序完成法人登記,成為法人。只有這種法人才能成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客體。如果公司沒有法律地位和獨立的法人資格,就無法行使法人權利,其壹切行為和後果都將被視為無效,因此沒有必要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其股東或成員對法人實體的行為或債務承擔責任。壹句話,“沒有個性,就沒有否認的必要”。

2.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只存在於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不同於公司人格否認理論。

法人否認理論是界定法人本質的理論,從根本上否認法人的客觀存在,從理論上否定法人制度。也不同於公司的強制解散,即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全面永久剝奪公司的法人資格,因此公司不復存在。有人認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包括“國家對公司人格的完全剝奪,即公司人格的禁止”,這當然是不正確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限於對公司的個別的、暫時的、相對的否認,不影響公司的繼續存在,所以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認,壹般是對債權人因公司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壹種救濟或對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而實施的壹種制裁。公司人格否認的效果是針對人的,不是針對世界的;它是基於具體的原因,而不是普遍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於個人股東和公司股東是不同的。

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4條規定,“母公司有義務補償加入的公司造成的其他結算損失,只要這種損失超過基本準備金和利潤準備金。”股東比股東是個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紗”,這已經成為壹種傳統觀點。

4.在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時,負有直接責任的股東應當擁有公司的控制權。

所謂主導權,就是通過決策體現出來的。應當承擔責任義務的是所謂的積極股東,只有積極股東才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和機會。消極股東是指無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但不能或不願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股東,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無關。其他非股東,如董事、經理等,由於也擁有對公司的決策權,也可能成為公司人格否認責任的承擔者。

5.只有公司的債權人可以提出申請,無論是公司本身還是公司股東都不能主張,也不能被法院依職權采納。

壹般來說,股東既然選擇以公司形式經營,就必須在享受公司制度帶來的好處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負擔,接受公司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的壹切法律後果,包括不利後果。如果允許公司本身或其股東主張否認公司人格(所謂“反向揭蓋”或“反向刺穿”),將有違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設立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只存在於特定的法律關系中,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不同。這壹制度只能由公司債權人提出上訴,公司本身和股東都不能主張,也不能被法院依職權采納。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可以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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