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會及時撥打相關熱線報案,呼叫中心會將案件轉接到當地醫調委;醫調委將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將醫患糾紛從院內引導至院外。根據需要,組織鑒定會議或聯席會議,確定糾紛的性質、責任、損失和賠償;調解員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並根據評估結果簽訂調解協議;賠償中心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書,保險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使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方便、快捷、快速、高效,向“還醫院安寧、還醫患公道、還社會和諧”的目標邁進了壹大步。調解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醫調委”是壹個部門,壹般直屬地方司法局;目的是防止“醫鬧”,減少對醫務人員的傷害;讓患者有壹個應對情況的渠道。
醫調委的主要職責是: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雙方當事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解決糾紛;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和建議;4、通過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的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