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和國家法律的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可以是人的組合,也可以是為特殊目的而組織的財產。
從根本上說,法人和其他組織壹樣,是自然人實現特定目標的手段。他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他們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承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擴展數據:
法人具有以下壹般特征:
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體,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不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的人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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