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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辭職、退職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民法典中,員工離職後,勞動合同壹般自動終止。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不應被剝奪相應的報酬。如果員工自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仍可在不結清工資的情況下要求員工賠償。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和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界定自願辭職和曠工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對“自願辭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自動離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行為。有的員工擅自離職或未經同意要求解除合同,有的員工無故離職,有的受優惠待遇誘惑擅自“跳槽”,都屬於自動離職的範圍。

因員工自願離職而產生的糾紛,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員工賠償或支付違約金的,稱為自願離職糾紛。

事實上,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壹般勞動者在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時需要壹些其他時間,包括試用期內提前3天,但如果已經成為正式員工,則提前30天。當然離職也需要按照單位內部規定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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