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制的發展離不開律師的建設,律師是公共法制不可或缺的壹部分,但目前我們並沒有最大限度地發揮律師的作用。律師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現狀主要體現在運用法律維護社會的合法權益,社會的公平正義主要針對產生糾紛的案件。只有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才會想到律師,讓他解決矛盾,而不是在沒有糾紛的時候去找律師做防範。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律師的作用,有必要為律師構建和諧的、防患於未然的法律服務體系。如何才能充分發揮律師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作用?我覺得還是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律師本來就是群眾的壹員,用法律服務大眾。當然,我們要宣傳,要組織活動,要在群眾中服務,才能發揮我們的作用,為社會做貢獻。但是,理想和現實是有區別的。現實是,律師不是執法者,也不是公仆,必須依靠自己有限的案源保命,從而失去了接觸群眾的機會。其實這不是問題。問題是我們的橋梁在哪裏,司法部門的協調和推動。如果律師真的通過這個橋梁進入每壹個社區,就像社區警察壹樣,有壹個社區服務來溝通群眾,宣傳法律,既起到了律師進社區的真正作用,也給律師帶來了壹些人脈和案源。這是互補的。我說的不是形式主義,而是實際執行。我相信律師不是住在律師家裏,而是分布在每個地方,讓他們就近發揮律師的作用。當然,這種進社區的服務應該受到監督,應該保證每壹個律師的機會都是平等公正的。律師只有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才能做到平等公正。為了體現律師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作用,而不是僅僅喊口號。律師只有與群眾接觸,才能發揮好法律服務的作用,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做壹個守法的人,了解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對公認的職業有新的認識。在防範法律風險和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律師才能真正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作用。原鄭朝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