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審查,自訴材料制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清楚,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全,提交的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予以受理。2、經審查,自訴制作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更正。經過修改、補正,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的犯罪證據清楚、全面,屬於上訴法院管轄範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受理;不符合生產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3、經審查,自訴人(代櫃員)沒有提交自訴證據的,應當要求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符合要求,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備案;不符合條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4.經審查,當場不能確定自訴人(代告人)提交的刑事證據材料是否清楚、全面,是否屬於自訴案件範圍,是否符合當場受理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收到起訴狀日期的書面證明,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代告人)。5.經審查,案件不屬於我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報案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如果案件堅持向我院提起訴訟,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6.經審查,案件不屬於自訴範圍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7.經審查,本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代報案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8.對於已登記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