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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醫療期間生病被公司辭退,如何賠償?

員工可以委托家屬向勞動局投訴,也可以委托家屬申請勞動仲裁。對患病正在治療的勞動者,除在法定醫療期內有規定的法定過錯外,不得辭退;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予以辭退。

法律分析

違法辭退補償金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的。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員工身體患病的情況下,無論是投訴還是申請勞動仲裁,都沒有要求員工必須親自前往,但委托家屬維護相關權益的,應出具委托書。事實上,在雇員身體患病的情況下,法律也要求雇主向雇員支付病假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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