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如何計算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壹種。在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壹方因故希望或者已經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對方同意,雙方達成協議,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壹下,就是邊肖對公司裁員以及如何補償無固定期限員工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