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賠償金。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六個條件是:
1,無約定;
2、不屬於管轄範圍。仲裁庭沒有管轄權或者不在仲裁範圍內的;
3.仲裁庭構成程序違法的;
4.證據是偽造的;
5.隱瞞相關證據的;
6.仲裁員徇私舞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2.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3.討論重大或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4.監督仲裁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