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兩年訴訟時效的案件,特別訴訟時效為壹年三年,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訴訟時效的中斷
壹般來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最長的維權期限是二十年。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具體來說,《民法典》第195條明確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有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或者有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將導致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和相關程序結束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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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四條?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授權委托書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以外的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