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上路的,壹次記1分,可能會被處以警告或者罰款。以下是關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部分介紹:
1,法律規定:因其未帶駕駛證或無法出示有效駕駛證,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對於無證駕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予以罰款,並可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後續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按照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兩次達到12分或者累計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管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許可駕駛種類的考試。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未達到12分,凡已繳納罰款的,該記分將被清零;雖然分數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