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書生效後,表明人民法院最終依法解決了雙方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未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撤銷、變更或者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判決;
2、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起訴。法院離婚調解書可以作為雙方已經離婚的證明,相當於民政局的離婚證;
3、當事人不得就同壹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調解書或變更調解書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壹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的,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什麽情況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影響調解書的生效:
1.案外人和擔保人拒絕簽署調解協議的;
2.雙方未能就訴訟費達成壹致;
3.當事人對雙方簽字蓋章的調解協議不服的。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案件的法院調解不需要當事人申請,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主動啟動。
2.調解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調解的,除不能表達意願的外,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調解意見。對於不能出庭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調解。
3.壹般情況下,在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中,除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問題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對方協商,是否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應由判決進行。法定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出具判決書的,可以根據協議內容作出判決。
4、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並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已經和解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理由、新的情況的,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5.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離婚案件當事人僅就財產分割申請再審的,調解中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未處理的夫妻財產相同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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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