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農村政府可以對土地承包進行監督和指導。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三)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壹)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二)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土地用於非農建設;
(3)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土地投入,改良土壤肥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十條(壹)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