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三。所有工會經費都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應當按照省工會撥付的經費比例按時足額繳納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 (壹)工會為會員和其他職工開展教育、體育、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於會員活動經費;(二)工會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幫助困難職工、為職工送溫暖以及參與立法、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維權支出中發生的費用;(三)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培訓所需的教材和講課費;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審計會議和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家庭建設活動和大型專題調研;審計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費等專項業務支出;(四)工會在建設工程、設備和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建築物、辦公設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五)對工會管理的、獨立核算的文化、體育、教育和職工生活服務機構的補貼,以及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支出;(六)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主要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節日慰問金、會員個人及家庭困難補助、會員生日慰問等。(七)上述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