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主要是通過物理手段獲得,而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新陳代謝,或者雖然有這些手段參與,但只是起到輔助作用。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五條
醫療器械的發展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國家鼓勵醫療器械的研究和創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醫療器械產業的發展。
第六條
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壹次性使用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能夠保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列入壹次性醫療器械目錄。對經過設計、生產工藝和消毒滅菌技術改進後可以安全有效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調整壹次性使用醫療器械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修訂)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表達內容健康,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