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社會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求侵權賠償;
8.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受害人主張醫療費用,請求賠償;
9.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的受害人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0.使用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案件。
(2)刑事案件
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通知指派辯護的案件。
(三)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決定,並已被司法機關受理的申訴案件。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