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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資格和義務是什麽?

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沒有特定的任職資格,也就是說,所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任職,但國家《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五種人不能任職。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承擔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欠個人大量債務,到期未還清的人。此外,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監事和經歷;公司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除法律規定或經股東大會批準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存儲或者以其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資產不得用於為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經理不得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經理不得與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意外的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董事(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管理公司事務的實際權力和權限的人,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力軍,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上市公司也將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經營目標。並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和招聘經理,形成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和領導體系,對公司實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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