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關於如何補償未簽署的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

關於如何補償未簽署的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的相關規定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壹年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應按此標準進行賠償。但如果員工故意拖延或拒絕簽訂書面合同,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賠償義務。

1.法律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用人單位解除權。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專業技術培訓的認證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6.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7.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上一篇:鐵路違禁物品目錄
  • 下一篇:不是所有的動物都可以當寵物養。妳怎麽想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