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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我們知道,當我們還是孩子的時候,我們的父母或親戚負責壹切。受教育權,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文化,都需要有人承擔。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但在實踐中同樣沒有履行。壹、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麽辦?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誡和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的,應當分別審理。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是監護人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4.擔任民事活動的監護人;5.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6.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代理其進行訴訟。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1,保護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2、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監護人能夠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3.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進行的活動不限,主要表現為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活動,也可能涉及壹些個人的民事活動。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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