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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哪些針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制度?

壹.《勞動法》為女員工提供了以下特殊保護

《勞動法》對女職工有壹些特殊規定。國務院審議通過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以下四種原因解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

1,因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不能勝任原工作,調任後仍不能勝任新工作的;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無法變更勞動合同的;

4.公司解雇了員工。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的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不同原因而不同:

1.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不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還約定壹方或雙方提出的條件,例如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補償勞動者壹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條件等,只有在這些附加條件的前提下,雙方才能約定。當然,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條件,就不存在條件達成壹致的問題。

2.勞動合同立即終止的條件。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解雇部分勞動者,是無過錯解雇的壹種特殊形式。雇主只能在下列情況下解雇員工: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因出現剩余勞動力,經法定申請並經法院許可,有必要采取裁員作為預防性整頓措施的。

(2)用人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出現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等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以擺脫困境。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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