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網上買到假貨,賣家要承擔懲罰性賠償;交易平臺作為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在明知店鋪欺詐行為而無所作為的情況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
1,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壹條享有賠償權利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第十六條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並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時,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十條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