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工資保障。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病假期間的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對於休產假的女職工,除基本工資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我國2019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女職工支付基本工資和生育津貼。具體來說,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時長分為14周98天,具體時間以當地政府出臺的標準為準。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公司規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女職工支付基本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100%。同時,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可以申請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女職工平均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社保基數的3倍。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在向員工支付病假、產假工資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核算和支付。否則可能會對企業和員工造成不利影響。
如果員工休假期間工資計算有問題,應該如何維權?如果員工的病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出現問題,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單、病假單等證明材料,並與用人單位溝通,爭取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處理。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欺詐、誤導或故意侵權,員工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員工病假、產假期間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同時,員工要註意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遇到問題,要及時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他們不能解決,他們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甚至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