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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為私營企業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國企改革通常有三種方式。

1,先取消再重新設置。這樣就要先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算,在處理完所有的債權債務後對企業進行註銷登記,然後重新成立新的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和之前註銷的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實體。這樣,企業名稱、商標、土地使用權以及那些前置許可等有形或無形資產,都不能因為原企業執照的註銷而在原企業名下使用。

2.改變。這樣就要先對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定價,再按照安置標準量化到本單位的職工,分配資產的數額。獲得安置標準的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留,剩下的員工自然成為變更後公司的股東。采取這種變更方式的公司,在主體上是上壹個的延續,營業執照和產權直接延續,手續上只需要進行名稱變更的變更登記。

3.投資新設施。這種變化意味著國企對自己的壹部分資產進行重組,可以用來單獨投資壹家新公司,也可以和其他投資者合夥成立壹家新公司,重組的壹部分作為投資者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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