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
由於二手房買賣的現金合同多為標準文本,只有金額、付款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此外,還有很多細節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中介有提醒和告知的義務。
有些中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沒有盡到提示相關事項的義務,導致雙方沒有充分協商,或者沒有將口頭達成的協議寫入合同,導致交易無法完成,雙方都可以追究責任。
第二,復習不到位。
中介機構有義務在壹定程度上審查房屋的真實所有人,包括核實登記的所有人與出售人是否為同壹人,詢問所有人的婚姻狀況,要求所有人作出同意出售的承諾。
但如果部分中介未盡到房屋權屬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無法履行,買賣雙方可以追究其責任。
第三,隱瞞房子的弊端
看房是房屋中介的重要義務。但在聯系不上賣家或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往往會帶領買家看其他類似的房子作為替代。此時買賣雙方可能會對房屋的裝修、使用、周邊環境產生糾紛,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
此外,壹些中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飲用水水質不合格、臨時水電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買賣雙方可以追究其責任。
第四,特殊二手房交易風險不建議。
除了普通商品房,法律對經濟適用房、中央交付房、軍交房、小產權房、農村住房等特殊房產的交易都有規定。有的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者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給買賣雙方都帶來損失,買賣雙方都可以追究責任。。
五、鼓勵簽訂陰陽合同
壹些中介為了以更低的稅收吸引買賣雙方,創造總價更低的網上合同,鼓勵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給國家稅收造成巨大損失。壹旦他們被追究責任,買家和賣家可能會被追究中介的責任。
第六,虛構社保
少數中介在交易時,為沒有購房資格的人出具虛假的社保證明,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還使得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有可能被法院確認無效,買賣雙方也可以追究中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壹)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2)委托人應協助的事項及提供的信息;(3)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四)房屋交易的壹般程序和可能存在的風險;(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和完成標準;(七)經紀服務費及支付時間;(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的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服務的,應當事先征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告知其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書面通知材料應由委托人簽字(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