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請參考以下知識點。
(壹)通緝令的概念和意義。
通緝是公安機關命令逮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壹種偵查行為。
通緝對於公安機關全力配合,動員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抓捕犯罪嫌疑人,打擊和制止犯罪,保證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2)通緝人員的程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布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應當發布通緝令。
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時,公布範圍是有限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二款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實踐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相鄰且有固定合作關系的省、地、縣三級公安機關可以相互復制通緝令,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重要逃犯需要在全國範圍或者跨協作地區通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向公安部報告,由公安部發布通緝令。
2.被通緝的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抓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當然也包括已經被抓捕、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教育網絡
3.通緝令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著和體貌特征,並附有照片。除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和案件性質。通緝令必須蓋有簽發機關的印章。
4.通緝令發布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信息,可以重新發布通告。通告應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5.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必須及時安排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偵查抓捕工作。
6.被通緝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被通緝原因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