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受競業禁止保護的商業秘密,具體包括:權利人的利益;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持有人對人權的使用。
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禁止義務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限制期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壹般來說,保護商業秘密的責任是無限期的,即勞動者在與公司簽訂保護商業秘密的協議後,有義務終身不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並且在及時離職後必須繼續保密,直到知道該商業秘密被完全泄露或不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競業禁止是對勞動者的限制。壹般來說是指最長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崗位相關的行業。之所以對工人提出這樣的要求,是怕工人和企業惡性競爭。之所以有時間限制,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勞動者的利益。
2、是否支付相應的報酬。
壹般來說,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沒有相應的獎勵。原因在於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對於壹些特殊行業,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進入該行業的基礎。勞動者選擇從事相關行業,就必須接受這壹義務,因此不得因為沒有給壹定的保密費而泄露商業秘密。另壹方面,競業禁止則不同。要求競業禁止的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壹定的賠償金,因為競業禁止使勞動者無法以原有技能從事相應的工作,肯定會影響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因此要求企業支付壹定的對價。
3.不同的定義
商業秘密是壹種財產權,競業禁止是壹種限制性權利。商業秘密是壹種特殊的無形財產權,即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秘密的主體稱為“權利人”,這顯然是將商業秘密視為壹種權利。刑法將侵犯商業秘密罪歸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範疇,並將侵犯商業秘密與侵犯註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並列,無疑是將商業秘密視為知識產權。而且刑法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變成了“所有人”,說明權利人可以享有商業秘密的所有權。
競業禁止限制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由於離職員工不允許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相似的行業,必然導致員工無法利用這些謀生技能,限制了個人發展。但這並不意味著競業禁止是違法的,因為員工的部分權利受到了協議限制,即給員工設定了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約定行業的義務。從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出發,法律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