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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有什麽特點?

法人制度的特點:

1.法人是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人。它依法產生和消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

2.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然不同於自然人。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自然人是對稱的,有很大的不同。

法人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2、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財產是指法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對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除外部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名稱應能表明法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系。註冊名稱後,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是處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它被稱為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社會活動的固定場所。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設在其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人制度是壹項重要的民事主體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特定社會組織的人格化,是法律發明的“人”,而不是自然界照例創造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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