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大多數國家的法人理論認為,法人是區分成員個人意誌和利益,享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獨立財產和利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我國民事立法對上述理論持肯定態度。
壹、子公司的優勢
(1)在東道國,也是有限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只就生產經營活動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分公司向總公司報告整體情況;
(3)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其所得稅獨立征收。子公司可以享受東道國向其居民公司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包括免稅期,而東道國大多不願意為子公司提供更多的優惠待遇,因為它們是作為企業的壹部分被派往國外的;
(4)當東道國的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的利潤匯回母公司要靈活得多,這意味著母公司的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得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以在稅負較輕時匯回,從而獲得額外的稅收優惠。
(6)在許多國家,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可以減免預扣稅。
二、分公司的優勢
(1)分支機構壹般操作簡單,財務核算體系要求相對簡單;
(2)分公司承擔的成本可能小於子公司;
(3)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的,在所在地繳納流轉稅,利潤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在經營初期,分支機構往往會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支機構交付給總機構的利潤通常不需要繳納預扣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變更,因此不需要納稅。
從上面可以看出,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優惠差別較大,公司和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要仔細比較,統籌考慮,正確規劃。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