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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

答: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都屬於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根據客觀事實是否與人的意誌相關,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行為是指在人的意誌支配下實施的,能夠引起壹定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再者,根據行為人的意誌狀態,行為可以分為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表示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以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行為。它包括合法的表達行為和非法的表達行為。其中,法律表達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根據這壹定義的要旨,民事法律行為被定義為法律行為。但按照西方民法中的通常理解,法律行為是旨在建立法律關系的表意行為,不僅包括違反法律的不道德或無效行為,還包括行為人有權撤銷的可撤銷法律行為。

不表示行為又稱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因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它也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前者像無因管理,後者像侵權。

由上可見,無論是民事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都會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主動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實際上行為人沒有明確的意圖產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在規定該行為的效力時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正是由於這種根本區別,民事法律行為才是實現意思自治的根本工具和重要手段。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法律行為制度的采用體現了法律的抽象趨勢,是立法技術進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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