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訴訟的過程:
1,立案;
(1)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證據交換;
(2)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直接裁定。
2、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談話);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6)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量刑。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簡易審判可以適用於: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按簡易程序審理(壹人獨任審判員),從立案到判決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而按普通程序審理(三人獨任審判員),壹般從立案起不得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經院長批準延長。壹般來說,第壹次開庭和第二次開庭都在壹周左右,法官也會考慮審理期限的限制。如果盡快安排下壹次開庭,當事人也可以督促法官盡快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