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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法院調解員?

法院調解員是法院工作人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案件時,調解員是法院的法官,調解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和方式。因為是在訴訟中進行的,所以也叫“訴訟調解”或“訴訟調解”。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通過法制教育和思想說服等方式,促使當事人達成終結訴訟、行使審判權的協議。

調解員是法院的法官,調解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明辨是非,進行調解;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院調解員職責:負責受理和調解轄區內的民事糾紛。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調查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法院調解員的工作職責

1,負責受理和調解轄區內的民事糾紛。

2、負責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調查,掌握社會情況,提出矛盾糾紛的處理意見。

3.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的發展情況,及時向街道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報告,並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和惡化。

4、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矛盾糾紛的調解。

5.有民事權利義務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

6、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後反悔、拒不履行、不起訴的,勸說並幫助當事人將糾紛提交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7、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

總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案件時,調解員是法院的法官,調解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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