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員是法院的法官,調解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明辨是非,進行調解;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院調解員職責:負責受理和調解轄區內的民事糾紛。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調查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法院調解員的工作職責
1,負責受理和調解轄區內的民事糾紛。
2、負責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調查,掌握社會情況,提出矛盾糾紛的處理意見。
3.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的發展情況,及時向街道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報告,並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和惡化。
4、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矛盾糾紛的調解。
5.有民事權利義務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
6、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後反悔、拒不履行、不起訴的,勸說並幫助當事人將糾紛提交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7、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
總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案件時,調解員是法院的法官,調解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