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若幹規定》已經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保護人民健康,倡導社會公德,減少吸煙帶來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倡導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壹)醫療機構室內區域;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學、教育、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郵政、電信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房;
(十)場館的“比賽區和座位區”。
第三條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指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壹)餐飲、互聯網服務等營業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公園、遊樂場等公共場所;
(3)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車室。
第四條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務的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工作場所和食堂、走廊、電梯、浴室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第六條根據本規定第三條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標誌;
(3)與非吸煙房間和非吸煙區隔離;
(四)遠離人群密集區和行人必須經過的主要通道。
第七條設有吸煙室或者指定吸煙區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室或者吸煙區。
第八條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壹的禁止吸煙標誌,加強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勸阻和制止公共場所吸煙。
第九條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煙草危害、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十條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單位未履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處理。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區、縣衛生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2008+0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