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扣留車輛的程序如下:
1.承辦執行局的法官應當攜帶工作證、法院出具的介紹信、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到被執行人車輛所在地交警部門辦理;
2.將上述證明材料出示給交警,請其協助執行。
扣押汽車後如何取回:
1.因財產保全被法院扣押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取回汽車。
2.在法院執行期間被法院扣押的,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法院可以將車輛返還給自己;或者主動與強制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使車輛得以取回。
扣車後車輛保管應註意的問題。
機動車被扣押後,案件承辦人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辦理時間,對被扣押的車輛采取相應的封存措施,保證車輛的穩定性和車輛的價格。如果保管不當,也會給我們的工作帶來困難。
1.如果案情復雜,辦案時間長,被扣留的車輛不宜露天存放,防止車輛部件因風吹雨打、日曬生銹,應存放在車庫。前幾年,某法院在執行案件時,由於執行工作不規範、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將被扣押車輛露天存放。由於種種原因,該案長期未能結案。後來車輛的拍賣和出售未能成交。當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車輛以實物抵債並返還給被執行人時,被執行人以車輛銹蝕嚴重為由拒絕接收,並要求法院賠償損失,四處上訪,不僅影響了案件的處理,也成為了法院的負擔,影響了法院的形象。
2.如果冬季滯留車輛,要將發動機水箱中的冷卻水排出,防止車身在寒冷中結冰,造成損失。
3.扣押車輛的保管也要註意防火防盜,貼封條指定專人保管。
4.案件承辦人應當指定專人保管扣押車輛,並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扣押車輛進行必要的維修和保養,相關費用在結案時壹並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在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而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