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向當事人送達人民法院調解書,表明雙方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 * *知情,並取得法律確認。原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雙方不得再對該法律關系進行爭議。這是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2.終結訴訟的效力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是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確認。因此,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在法律上已經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具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生效判決相同,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當事人對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有異議的,不能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之前,允許雙方反悔。因此,不存在當事人對生效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的訴求的法律問題;
3、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出現了執行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含有給付內容,壹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司法適用文本之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