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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判決離婚壹般需要3個月或6個月左右。

壹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會先行審理。案情簡單、證據充分的,如果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耗時三個月;如果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將需要大約六個月。

離婚訴訟的時限如下:

1.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並且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他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壹審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又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提起訴訟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時,由於程序較為復雜,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自然會拖延較長時間,從這壹點來看,實踐中,選擇協議離婚的夫妻遠遠多於訴訟離婚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最終是否會判決離婚,取決於法官的判決。這時候還要求達到離婚訴訟的標準,調解不成夫妻可以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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