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更正,但更正後的判決書送達時間仍為收到原判決書的時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無權收回已經公示的內容。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書有錯誤後,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作出的重新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可能會導致審判的不當中止。如果法院中止訴訟的決定是錯誤的,法院本應進行的審判就處於停滯狀態;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法,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參加相關訴訟,從而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本院合議庭組成人員違法,可能導致當事人申請復議的,當事人的復議成立。此時需要更換合議庭成員,可能會否定法院原有的審判行為,這顯然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造成不當妨礙。當判決出現筆誤時,應申請重新審理,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