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島內禁止摩托車,島外(集美、海滄區)不禁止。廈門禁摩是全國最嚴的,早在1999就實行了“禁摩”。抓住的話扣6分,罰款1500元,暫扣駕照6個月!除了摩托車,超限電動車也被禁止。
法律依據:
廈門市摩托車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和汙染,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摩托車是指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第三條本規定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摩托車管理。
第四條本市思明區、開元區、湖裏區摩托車總量控制並逐步減少;庫朗蘇禁止摩托車行駛。政府支持發展公共交通,鼓勵和倡導市民乘坐公共交通。
第五條三輪、兩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0年,輕便摩托車使用年限為8年。服務期滿後,它們將被報廢。
思明區、開元區、湖裏區、庫倫蘇現有牌照的摩托車報廢後,原牌照作廢。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門因執法、巡邏、搶險、應急救援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務摩托車的,應經市政府批準,申領帶有專用標誌的摩托車號牌,並按規定配備使用。
第六條摩托車的安全性能、尾氣和噪聲排放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廈門市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禁止無號牌和行駛證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第八條在思明區、開元區、湖裏區行駛的摩托車,必須持有統壹標識的摩托車號牌和行駛證。具有統壹標識的摩托車號牌和行駛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
自1999年9月1日起,思明區、開元區、湖裏區禁止無統壹標識號牌和行駛證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第九條摩托車必須按規定騎行,嚴禁用摩托車載客。
第十條禁止使用或者借用軍隊、武警摩托車號牌。禁止持有當地駕駛證的人駕駛軍隊和武警牌照的摩托車。
第十壹條摩托車應當按規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
第十二條禁止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摩托車經銷商在銷售摩托車時,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摩托車使用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無號牌、無行駛證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或者使用、借用軍隊、武警摩托車牌證的,罰款1000元;
(二)無統壹標識號牌和行駛證的摩托車在思明區、開元區、湖裏區道路上行駛或者持有本地駕駛證駕駛軍隊、武警摩托車的,處500元罰款;
(三)利用摩托車載客營運的,處3000元罰款;
(四)摩托車不按規定在城市道路停放的,處以100元罰款;
(五)在道路上駕駛輕便摩托車的,處300元罰款。